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鄂州市全面开展种子经营服务承诺活动
发布时间:2017-03-07

一、贯彻、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;
二、不经营假种子和劣质种子;
三、不经营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品种;
四、不经营应包装而未包装的种子;
五、不经营无标签或标签标注不全的种子;
六、不误导或非法干预农民意愿推销种子;
七、不制作和散布虚假种子宣传广告;
八、不拒绝因售出种子引起质量纠纷的投诉;
九、建立好本单位的种子经营档案;
十、配合种子行政管理人员搞好种子市场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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